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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附件
发布日期:2017-03-21
一、交割单位
铝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,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
二、质量规定
(1)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,其铝含量、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/T1196-2008 AL99.70的规定。
(2)形状及重量。交割的铝应为锭,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±2KG、20KG±2KG或25KG±2KG,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。
(3)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±2%,磅差不超过±0.1%。
(4)每一仓单的铝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、同一包装数量(捆重近似)的商品组成。
(5)每一仓单的铝,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质量证明书。
(6)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。
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
用于实物交割的铝,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仓库
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,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。
注:根据上期发〔2017〕16号文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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