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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附件

 

一、交割单位
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(纯重)3000克,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
二、质量规定
1)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,金含量不低于99.95%。
2)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:

牌号
化学成分(质量分数)/%
Au
不小于
杂质含量 不大于
Ag
Cu
Fe
Pb
Bi
Sb
总和
Au99.99
99.99
0.005
0.002
0.002
0.001
0.002
0.001
0.01
Au99.95
99.95
0.020
0.015
0.003
0.003
0.002
0.002
0.05

其他规定按GB/T4134-2003标准要求。
3)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(金含量不小于99.99%)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(金含量不小于99.95%)。
4)3000克金锭,每块金锭重量(纯重)溢短不超过±50克。1000克金锭,每块金锭重量(毛重)不得小于1000克,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。
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±0.1克。
5)每一仓单的黄金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。
6)每一仓单的金锭,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。
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
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,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(LBMA)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金库
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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