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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合约附件

       一、交割单位

 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/手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10吨,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进行。

  二、质量规定

  1、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,质量标准需符合《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中规定的技术要求。

  2、每一仓单的石油沥青,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商品(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或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规定的石油沥青),须附有质量证明书。

  3、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。

  三、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商品

  用于实物交割的石油沥青,必须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。具体的注册商品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
  四、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沥青厂库

  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沥青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。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注:根据上期发【2017】18号文修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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